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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6-06 16:26 征集结束日期:2024-07-06 16:26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根据相关要求,我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拟定了《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话留言:0563-4023382。

三、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ngscgj2015@126.com,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四、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地址:宁国市迎宾路城管大楼,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五、传真方式:请将反馈意见传真至0563-4029213,并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6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胡骥;联系电话:18119927516。

附件:1.《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建督〔2020〕96号)等法律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具体分为工程渣土、混凝土块、砖瓦碎块和其它等四类。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绿地、湿地、基本农田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乱堆、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宣传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处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拆迁产生建筑垃圾、无主闲置地块建筑垃圾管控、清理及生态修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不含港口)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安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案件。负责为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指导建筑垃圾检测工作。

住建局:负责督促住建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项目履行环评手续并及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督促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前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督促项目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负责住建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项目暂未启动项目建设地块的建筑垃圾管控、清理及生态修复。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设施建设,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

交运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维修中的建筑垃圾监管,牵头排查防范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问题,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排查防范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倾倒建筑垃圾问题。配合城市管理局和乡镇街道及经开区管委会,对适合建设建筑垃圾贮存消纳场的区域进行摸排,并落实主管部门选定的建设项目用地。

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建筑垃圾监管,督促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及时履行建筑垃圾审批核准手续,督促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备案。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开展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等区域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

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涉农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及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督促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备案。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林业发展中心:发挥林长制作用,负责排查防范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国有林场范围内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区域内无主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及生态修复工作。

税务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税费的征缴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处置与运输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等需要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一)有效的建筑垃圾相关准运证;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审批材料;

(四)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图;

(五)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建设单位的运输合同(含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建筑垃圾外运、回填的来源及场地,必要时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允许的证明材料);

(六)工程现场的现状(施工围挡、出入口及主要道路硬化、出入口冲洗设备、降尘措施、视频监控等)。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运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鼓励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建筑垃圾的减排工作:

(一)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优化施工措施,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二)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设置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围挡;

(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四)将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八条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及时处置建筑垃圾。

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装潢垃圾,业主应当运送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小区内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处倾倒,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处不得倾倒装潢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物业公司应及时做好装潢垃圾的分类及袋装化,与经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后方可交付处置;无物业管理区域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做好分类及袋装化,交由经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处置。

第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至少20辆经检测合格的全密闭环保型专用运输车辆,并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要求;

(三)具有满足停车需要的硬化停车场、洒水冲洗车及车辆冲洗设备;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需要重新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核准。

第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日常考核并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承运建筑垃圾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合法手续;

(二)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系统并运转正常,并将信号接入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平台;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醒目统一;

(四)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运建筑垃圾车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三)车辆车身应保持完好、整洁,驶离施工现场应当冲洗干净;

(四)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遗失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第四章 消纳与利用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

  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通过招标或者指定等方式确定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三)对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六)准确记录进入场内的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

  (七)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条鼓励新(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联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案件主办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失信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报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建督〔2020〕96号)等法律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6章25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处置与运输、消纳与利用、监督管理、附则。
  (二)《办法》适用范围:实行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三)明确了部门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市住建、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城管局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四)审批管理:对建设单位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具体分为工程渣土、混凝土块、砖瓦碎块和其它等四类。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结果反馈

《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6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目前,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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