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吴***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该内容及描述,我局推断可能为2024年11月09日转办的一份12345热线投诉(投诉记录单编号241109128004047),我局收到投诉后,已依法开展核查,在核查中,并未发现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经查,2023年10月份,投诉人的母亲在被投诉人订购了杰森品牌集成灶、杰森品牌热水器、绿舟品牌净水器各一台,2024年05月份,被投诉人为投诉人完成了上门安装,2024年06月0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付清全部尾款。投诉人觉得商品价格过高,要求换货或者退款,与被投诉人自行协商未果后,于2024年11月09日,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处理情况:投诉人认为其母亲购买的商品不是大品牌,价格过高,且认为被投诉人在出售商品的时候虚假宣传,但投诉人无法向我局提供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的有效证据。经核查,我局暂未发现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目前我国推行市场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及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之规定,我国对普通商品实行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对普通商品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控价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之规定,我国政府仅对部分商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投诉人投诉中涉及的商品属于经营者根据市场自主定价,消费者在选购该类商品的时候,可以在市场上“货比三家”自主选择。投诉人的母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独立、主动、选择和强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由活动、独立履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保护,投诉人母亲与被投诉人达成的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之所以买了半年后觉得商品价格高了,是受近期家电类商品国补政策的影响,投诉人购买商品时,尚没有国补政策,近期国补政策出台实施后,消费者再选购该类商品,确实会有优惠,所以投诉人觉得自己购买的商品价格高了。经我局多次调解,被投诉人既不同意投诉人退货换货也不同意投诉人退部分商品货款的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2024年11月13日,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终止调解,现已办结。并告知投诉人可继续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