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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青龙湾管委会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方针增强工作能力

发布时间:2021-08-23 16:32 信息来源:宁国发布 浏览:39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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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青龙湾管委会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方针增强工作能力

答复:

来信人:毕** 来信时间:2021-08-22 16:25:14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01-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中提出:一是要结合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不同水域类型和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保护要求,因地制宜,系统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划定天然水域禁钓区域;在允许垂钓的区域,要严格限定垂钓时间、钓具钓法、钓获物种类、数量和规格。二是要全面树立健康垂钓理念,坚决遏制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严格防范天然水域钓获物上市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交易,有效维护禁捕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三是要积极发挥垂钓行业协会自治管理作用,规范垂钓行为,加强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升公众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意识,杜绝生产性垂钓。
对此请青龙湾管委会回复以下诉求:
一、青龙湾是否没有条件划定合法垂钓区域?是没有条件划定还是懒于划定?如属于没有条件划定请公布如何研判得出的结论?
二、青龙湾管委会是否组织过对水库内鲢、鳙等经济鱼类的捕捞?如有捕捞是否应公开捕捞时间、数量(重量)、售卖信息等?
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安徽省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规定中没有提及休闲垂钓是否属于非法捕捞,请问青龙湾管委会是凭借哪条规定来界定非法捕捞或休闲垂钓的?
请青龙湾管委会的领导同志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好好研究十九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论指导,关注广大合法垂钓者的合法利益,谢谢

回复单位:青龙湾管委会 回复时间:2021-08-23 16:18:56



网友,您好!



1.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宁国市青龙湾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青龙湾水库,保护区范围涵盖青龙湾水库整体水域,故青龙湾没有条件划定合法垂钓区域。



2.青龙湾管委会未组织过对水库内鲢、鳙等经济鱼类的捕捞。2011年,安徽山里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获得水库养殖经营权,在青龙湾水面开展渔业生产捕捞活动。2020年1月1日起,青龙湖光倒刺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实施常年禁捕。根据禁捕工作要求,山里仁渔业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停止在青龙湾水域的一切渔业生产活动。


3.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青龙湾水库属于禁捕区域(宁国市青龙湾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故禁止垂钓。






回复单位: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时间:2021-08-23 16:11:33

您好!宁国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包括宁国市青龙湾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2〕63号)规定,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安徽省宁国市青龙湾水库及其流域,总面积3667公顷,涵盖整个青龙湾水库。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文件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市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垂钓,无法划定垂钓区域,且垂钓行为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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