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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育龄妇女生产休假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05 09:23 信息来源:卫健委 浏览:17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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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育龄妇女生产休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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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黄** 来信时间:2024-03-04 09:26:15

根据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文件,宁办发{2022}43号文件 “ 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中第五条、健全生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第十四点 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可以延长为180天。请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生育收费标准,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问,乡镇街道所招聘至村的后备干部育龄妇女产假是否是参照此标准,可休产假180天,请假期间,工资照发。如不是参照此标准,问该参照什么标准来休产假?

回复单位: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回复时间:2024-03-04 11:19:25

网友,您好!根据《宁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宁办发〔2022〕43号)文件第五条第十四款规定:“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可以延长为180天。请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按照您描述的情形,参照此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执行。咨询电话:403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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