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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申请地址问题

发布时间:2024-07-03 15:29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5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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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体工商户申请地址问题

答复:

个体工商户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是否可以填住宅性质的房屋,例如某小区某单元某一户。


回复单位: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回复时间:2024-07-03 15:23:40

网友,您好: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业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或者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该登记不改变房屋性质),无需提交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城中村、农村和城区临街、临路的底层住宅(包括辅房、车库)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房屋,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以服务居民为主的商业、修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城区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将住宅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具体情况可咨询我局,联系方式:403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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