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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宁国市公安局回复时间:2024-09-20 13:41:04
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条之规定: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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