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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22 09:34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2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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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一些问题。

答复:

来信人:袁** 来信时间:2024-11-16 09:21:29

你好,今日大润发对面绩溪徽菜馆装修噪音扰民,反复报警无用,今早八点钟又开始噪音扰民,报警后警察称《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允许他们这样扰民让我上网查。
我在上网查询后,发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对噪音也有规定: 第三十八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
我有几点疑问,是学校附近的居民楼不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还是宁国市不属于安徽省?或者是1楼电动工具弄得5楼6楼床都在震不算严重噪音?这样的话是否此处施工应当完全不允许动用施工工具?这样的话在施工方完全不尊重我们居民休息权利的情况下,我也只能一级级向上反馈了。

回复单位:宁国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4-11-18 16:47:44

网友,您好!11月17日下午,我局西津派出所民警到绩溪徽菜馆走访,现场向该徽菜馆装修负责人及装修人员宣传《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告知施工装修要严格按照《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不要噪音扰民。装修负责人表示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管理好施工人员,不会再出现有噪音扰民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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