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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012-00011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0年11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01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行政处罚,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0年11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0-12-01 09:58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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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汪溪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348769750J 周薇 宁市监罚字[2020]4-1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2020年10月13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沥溪监管所执法人员在位于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三津大道38号的宁国市汪溪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宁国市汪溪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货柜中售卖的9盒阿奇霉素颗粒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的阿奇霉素颗粒进行扣押并拍照取证,当事人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予以承认,并签字确认。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国药监法〔20203号文件《国家药监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发现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依法直接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9盒阿奇霉素颗粒。2、处以人民币10000元(¥:10000.00)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 0.011700 2020/11/20 2020/12/4 2021/11/19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0/11/26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竹峰街道桥头铺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70060634188119D6001 吴世全 宁市监罚字[2020] 8-11号 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当事人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 警告 警告 2020/11/26 2021/5/25 2021/11/25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11/26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竹峰街道竹峰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PDY70063034188119D6001 张素兰 宁市监罚字[2020] 8-12号 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当事人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 警告 警告 2020/11/26 2021/5/25 2021/11/25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11/26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津街道凤凰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341881099502579E 潘红梅 宁市监罚字[2020]2-24号 违反《安徽省医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构成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养护维护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和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医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安徽省医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氧氟沙星滴眼液15盒;
3、并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 0.007500 2020/11/20 2020/12/4 2021/11/19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0/11/26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西津街道金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341881092483352J 吴冬姣 宁市监罚字[2020]2-25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侧柏叶配方颗粒20袋、姜厚朴配方颗粒20袋、复方金银花颗粒9袋;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 0.005680 2020/11/20 2020/12/4 2021/11/19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暂未缴纳 1 一年 341881 2020/11/26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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