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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2.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市、区)、乡镇到异地暂住的人员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
3.办理流程:对手续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由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登记,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当场办理。在旅馆住宿的,已办理过旅客登记的人员视为暂住户口登记。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办理暂住证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日。
4.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其它有关证明。
5.办理时限;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办理暂住证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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