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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110-00019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宁国市小芸药房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WBGGW76 | 张小芸 | 宁市监处罚〔2021〕1-52号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小芸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柜台桌面的处方药登记簿8月2日至8月6日只登记了替米沙坦片和复方党参片,现场也不能提供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该药店8月4日的销售明细显示该店仅8月4日就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缬沙坦分散片等多种处方药。宁国市小芸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建议立案调查。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叁佰元。 |
0.030000 | 2021/9/15 | 2099/12/31 | 2022/9/14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9/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南极乡卫生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341702486343678C | 黄辉 | 宁市监罚字﹝2021〕 5-8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南极乡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卫生院急诊室、化验室和西药房货架上共发现了3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4种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药品及过期医疗器械“金环”牌无菌医用缝合针(批号:20U0608J)1盒,(批号:20T0824)13盒,(批号:20T0806J)36盒;“麦瑞科技”牌一次性采样拭子20支;“蓝梦孕知”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98袋;医疗器械“Labtub”牌真空采血管促凝剂4支,“信龙”牌炉甘石洗剂20瓶;“辰欣”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8支;“天丰”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9支;2.处以人民币16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1.600000 | 0.049722 | 2021/9/28 | 2099/12/31 | 2022/9/2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9/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宁国市南极乡龙川村卫生室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2341881MJB137161C | 朱长青 | 宁市监罚字﹝2021〕 5-10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南极乡龙川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卫生室治疗室和药房货柜里共发现了1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5种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在报经领导批准后对超过了有效期医疗器械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1.没收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0.35×25mm)39支,“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0.35×40mm)43支,“春连”牌医用棉签、棉球8袋,“瑞京科技”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5袋,“恒生”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袋,“辰欣”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2.处以人民币1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1.200000 | 0.003710 | 2021/9/28 | 2099/12/31 | 2022/9/27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2099802061L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81 | 2021/9/3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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