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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111-00019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1年10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1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行政处罚,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1年10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1-11-01 10:33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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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3417024863437580 凌峰 宁市监罚字〔2021〕4-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2021年6月24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7月29日,我局收到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XC2021-C0220的检验报告书。该报告指出当事人使用的党参,生产单位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一份检验报告,告知其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当事人使用的党参被判断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上述不合格党参450g,没收违法所得2708.07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上述不合格党参450g;2、没收违法所得2708.07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2708.07元 1.000000 0.270807 2021/10/18 2099/12/31 2022/10/17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10/21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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