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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303-00076 组配分类: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3年宁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29 发布日期: 2023-03-29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2023年宁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9 10:57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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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宁政办秘字〔2023〕13号)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家庭

申请程序:城区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市民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房屋征迁户向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受理时限:2023年3月29日至12月31日止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明细

要求

类型

最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新市民家庭

基本条件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申请家庭不得拥有轿车。4、申请家庭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⑴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7M;⑵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无房屋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记录

户籍要求

城区居民

城区居民

城区居民

城区居民

单身人士月收入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不高于2100元

不高于2700元

不高于2700元

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不高于1800

不高于2300元

不高于2300元

拥有非住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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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万元

不超过20万元

不超过20万元

经营实体

/

不超过20万元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30万元

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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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社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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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月前由城区用工单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其他情况

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住房

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特殊情况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新市民家庭已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注:1、城区居民是指我市河沥溪、西津、南山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家庭户居民;2、新市民家庭是指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和外地来宁工作(含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等)。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目录

最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新市民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及户口薄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状况声明书等)

收入证明用人单位收入证明退休金发放证明其他收入证明或声明等)

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户籍为我市城市核心区内人员所在社区、村证明等)

城中村居民提供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身份信息明细

城区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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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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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征迁户提供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⑥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并由社区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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