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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303-00076 | 组配分类: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2023年宁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3-29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宁政办秘字〔2023〕13号)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家庭
申请程序:城区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市民家庭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房屋征迁户向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受理时限:2023年3月29日至12月31日止。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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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新市民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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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申请家庭不得拥有轿车。4、申请家庭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⑴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7M;⑵自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无房屋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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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非城区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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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人士月收入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21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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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18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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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非住宅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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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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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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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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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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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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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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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月前由城区用工单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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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住房 |
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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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新市民家庭已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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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城区居民是指我市河沥溪、西津、南山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家庭户居民;2、新市民家庭是指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和外地来宁工作(含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等)。 |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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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新市民家庭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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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及户口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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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状况声明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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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用人单位收入证明,退休金发放证明,其他收入证明或声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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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户籍为我市城市核心区内人员所在社区、村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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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居民提供 |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身份信息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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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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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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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①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②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④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⑤征迁户提供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⑥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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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并由社区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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