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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02-00088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2-28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02-28 17:40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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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宁国市阿辉名剪理发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N4EW9W 宁国市阿辉名剪理发店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李辉 宁市监处罚[2023]9-1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七项 2023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凤形路三津中学安置区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物品存放台上摆放的1瓶已拆封的“尚品造型”香薰闪亮啫喱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我局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罚款1100元,上缴国库。
0.110000 0.002000 2023/2/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77K3K 丁卫成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丁卫成 宁市监处罚〔2023〕8-3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胡伟、朱文韬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甲路镇中街的丁卫成经营的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9盒桑德防冻防裂膏,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对应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警告;罚款 1、警告;
2、罚款1000元,上交国库。
0.100000 2023/2/1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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