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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406-00024 | 组配分类: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户籍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发布日期: | 2024-06-12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居民身份证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一、项目名称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三、受理部门
宁国市公安局下辖的各户籍派出所及户办大厅
四、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户籍地所在派出所窗口申办业务。
六、申报材料
(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3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发放。
(三)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标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用10元/证
2、收费依据:《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通字[2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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