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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408-00116 | 组配分类: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19 | 发布日期: | 2024-08-19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一、项目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二、设立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三、受理部门
宁国市公安局下辖的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20周岁以下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申办业务
六、申报材料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备注: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5、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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