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eplay官网 丨问答知识库丨无障碍丨关怀版丨繁體丨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405-00044 | 组配分类: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万家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点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含寄宿制学校食堂早、晚餐)。实行购买劳务服务的食堂,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2.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严禁学校食堂超范围向其他学校配餐。《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食堂醒目位置悬挂公示。
3.学校食堂(伙房)新建、改扩建(包括功能布局、食品加工流程、设施设备配置等)时,其建设方案图纸应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食品处理区的功能布局、食品加工流程和设施设备配置等不符合相关要求。
4.学校要全面履行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负总责;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
5.建立并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积极推进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研究反馈。
6.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