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

18beplay官网 问答知识库无障碍关怀版繁體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宁国市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436/202406-00075 组配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胡乐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2 发布日期: 2024-06-12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4-06-12 08:49 来源:胡乐镇人民政府 浏览:0
【字体大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变更、延续、注销、补证申请业务的办理。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受理机构

辖区各市场监管所

四、申请条件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生产 加工场 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产 加工场 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三)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四)生产 加工场 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七、办结时限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服务电话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563-4178035

青龙湾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563-4230041

西津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012416

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173113

河沥溪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301914

梅林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600209

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800307

中溪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676367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0563-4039842。

现场监督投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宁国市市府路市场监管局4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