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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1-00091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1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康宁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 9134188106912639XX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甘纪华 | 宁国市康宁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宁市监处罚〔2023〕1-99号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 宁国市康宁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配送给宣城高济康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佟公路药房的人参健脾片(批号:B210310、生产厂家: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25g)是从浙江维康医药商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人参健脾片被宣城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出重量差异不合格,为劣药。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拾壹万肆仟零捌拾陆元(114086.00),上缴国库。 | 11.4086 | 2024/1/1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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