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eplay官网 丨问答知识库丨无障碍丨关怀版丨繁體丨
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3-0006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3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1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江南花园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PQFW7R | 吴庭 | 宁国市江南花园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9-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瓶“味梓轩”蒜粉; | 0.5 | 0.002 | 2024/3/18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
宁国市港口金百润购物广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4DJ91C | 蓝旭波 | 宁国市港口金百润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3〕7-8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 0.5 | 0.0024 | 2024/3/1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024元上缴国库。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