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

18beplay官网 问答知识库无障碍关怀版繁體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宁国市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4-0007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1 发布日期: 2024-04-11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发布时间:2024-04-11 15:13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宁国市百佳汇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H7HB85 邹年顺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无证经营案 宁市监处罚〔2024〕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三十五第一款 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百家汇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经营场所二楼库房内发现有三件宣酒8,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进货凭证等材料;在一楼冷冻食品柜内发现有冷冻散装水饺、汤圆以及鱼丸等食品销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议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警告;罚款 1、警告;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2024/4/8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飞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30326329826019K 王有军 温州飞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宁市监处罚〔2024〕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温州飞鸿会展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3月23日至4月6日在河沥溪三里亭停车场举办飞鸿宁国会展。本次会展食品展位39个。当事人未依法履行展销会主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依法对食品摊位违法销售食品及虚假广告内容进行检查,未及时制止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 2024/4/9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TP4A8U 程全军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9-1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6】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4袋“旺仔”QQ糖、3袋“波力”海苔;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1000 2024/4/8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小咘水果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N15FXY 陈莉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9-1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6】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袋“锦竹”手剥笋;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3000 2024/4/8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五星水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07YC6E 高 新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宁市监处罚〔2024〕2-39号 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791.4元;
2、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791.4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79140 2024/4/11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吕祥食品腌制厂(方吕祥)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92N41J 方吕祥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宁市监处罚〔2024〕4-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腌鸭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6元,上交国库; 0.200000 0.003060 2024/4/8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