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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4-0008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8 发布日期: 2024-04-18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发布时间:2024-04-18 15:18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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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宁国市明新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YQFY2J 陈明六 经常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8-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何琴、黄耀对位于宁国市甲路镇庄村村庄下组008号陈明六经营的宁国市明新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正在销售的“肖兴”农家柴火锅巴(净含量:450克),数量5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9个月;“程家铺子”芝麻煎饼(称重),重量:2.69千克,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保质期6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肖兴”农家柴火锅巴(净含量:450克)5袋,超过保质期的“程家铺子”芝麻煎饼(称重)2.69千克;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10380 2024/4/18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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