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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4-0008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25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8TU3N | 蒋开好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3-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桃源乐”珍品鸡精3袋(生产日期2022年09月09日,保质期:十八个月);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
0.200000 | 2024/4/2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甲路庄村天天乐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D4K0L | 杜周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宁市监处罚〔2024〕8-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何琴、胡伟对位于宁国市甲路镇庄村村杜周堂经营的宁国市甲路庄村天天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娃哈哈”营养快线(净含量:450克),数量2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8日,保质期9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营养快线(净含量:450克)2瓶;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0800 | 2024/4/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胡氏五粮散酒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W5BP55 | 胡飞周 | 宁市监处罚〔2024〕7-13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 |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擅自从事白酒的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罚款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2024/4/1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港口叉子粮油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LQMR8F | 董联合 | 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擅自从事白酒的加工案 | 宁市监处罚〔2024〕7-14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 |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擅自从事白酒的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罚款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2024/4/1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益佳宜批发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822520 | 刘秀球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案 | 宁市监处罚[2024]7-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达利园”牌法式软面包; 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0.3 | 0.001800 | 2024/4/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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