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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2356562392/202404-00023 | 组配分类: | 舆情回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名称: | 【主动回应】征收土地的程序相关事宜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25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主动回应,舆情回应 |
问:征收土地的程序有哪些?
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士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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