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

18beplay官网 问答知识库无障碍关怀版繁體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宁国市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407-0005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河沥溪市场监管所2024年6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河沥溪市场监管所2024年6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7-01 10:31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0
【字体大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宁国市果果生鲜超市

个体工商户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4-31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处罚款2000元

0.200000

0.009600

2024/6/2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钰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宁市监处罚〔2024〕4-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金标生抽1瓶、熊猫牌调制加糖炼乳1瓶;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3100

2024/6/2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慧

个体工商户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宁)市监罚字〔2024〕4-29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处罚款2000元

0.200000

0.003000

2024/6/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