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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6-0007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3 | 发布日期: | 2024-06-1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银字通国食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C645G | 潘秀芳 | 宁市监处罚〔2024〕1-31号 | 宁国市银字通国食品店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4年4月22日,有抖音用户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举报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执法人员次日对当事人现场核查,在店内货架上未发现抖音用户举报的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豇豆干,所售产品均已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承认举报内容属实。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63元; 2、处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63元。 |
0.200000 | 0.006300 | 2024/6/1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徽乡味土特产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5UQ3U | 毛泽发 | 宁市监处罚〔2024〕1-3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22日,有抖音用户在平台发布视频,举报宁国市徽乡味土特产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同批次梅干菜产品。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承认抖音发布的视频内容属实。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处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505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5000 | 2024/6/12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龙泉果业批发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1DE088 | 陈龙泉 | 宁市监处罚[2024]9-28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68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180000 | 2024/6/1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安徽巨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U0AP397 | 樊鹏志 | 宁市监处罚[2024]9-41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365.64元; 2、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365.64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36564 | 2024/6/13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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