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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6-0007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28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遇江南中餐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D2324Y82 | 吴煜晖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2-5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的意式烤布蕾粉7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21000 | 2024/6/27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钰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UG097XD | 黄春牛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4-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金标生抽1瓶、熊猫牌调制加糖炼乳1瓶;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3100 | 2024/6/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美明农副产品加工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F35M4T | 王小明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6-10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生产的竹笋罐头8罐; 2.没收违法所得4921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9921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492100 | 2024/6/2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小东农副产品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14XXR | 应小东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6-12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生产的竹笋罐头7罐; 2.没收违法所得585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10852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585200 | 2024/6/2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仙霞镇荣华家庭农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XK38M | 周荣华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6-1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生产的竹笋罐头10罐; 2.没收违法所得532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1032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532000 | 2024/6/26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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