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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407-0007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4年7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凤凰城红姐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5CFY8F | 李连红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2-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北创”小肉炮香肠”食品7袋;2、没收违法所得1元;3、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0.000800 | 2024/7/25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小彭水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LTBL3D | 彭勇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2-6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过期的“双汇”牌泡面拍档香肠8根(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000 | 2024/7/2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飞滢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L566X6 | 吕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2-7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6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600 | 2024/7/2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安徽省金华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153457689L | 尹一苇 | 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2-6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225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22500 | 2024/7/24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小城牧场鲜奶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Q1DCM2D | 李友胜 | 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 宁市监处罚[2024]9-44号 | 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0】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无标签的生牛乳一桶(25L),无标签的瓶装巴氏鲜奶3瓶(220g/瓶)。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0.019000 | 2024/7/19 | 2099/12/31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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