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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436/202408-00100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胡乐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胡乐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06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胡乐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一、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执法队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并上报、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其中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市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监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镇执法队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职责
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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