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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407-00196 | 组配分类: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以案普法 | 从事此类作业,必须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电工特种作业资格,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企业在生产、施工、维修、检修过程中,都会涉及到用电安全。不遵守规则制度,违规操作设备等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021年8月30日,某通信科技公司发生一起员工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调查发现:当天,某通信科技公司张某某、郑某、刘某等三名工人在某地下室配电房整改通信设备电源线。现场施工负责人张某某在配电室吊顶处将通信设备电源线向下穿,郑某、刘某在地面配合张某某作业,因刘某从配电箱槽口伸手进去拉线,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郑某、刘某未取得电工证,该公司未给郑某、刘某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
该起事故发生在2021年8月30日,应急管理部门认为,该通信科技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该通信科技公司罚款26.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死者刘某未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证,某通信科技公司违规使用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带电相关工作。同时,根据该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本案中,某通信科技公司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施工负责人张某某未督促郑某、刘某戴绝缘手套、绝缘靴。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某通信科技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电工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才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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