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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省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生网 发布时间:2022-03-1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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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善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方式,精准实施,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工作目标。2022年全省棚户区改造新开工9.68万套,基本建成15.91万套。力争6月底前完成新开工目标任务的60%,10月底前完成新开工的100%,11月底前完成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100%;确保年底前实现棚户区改造新开工9.68万套,基本建成15.91万套的年度目标任务。

二、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按标准进行补助,通过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建设,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对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要重点安排改造现有50户以上集中成片棚户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四、做好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棚改安置方式,做好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各市县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和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支持棚改安置住房建设。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市县,可继续稳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征收、补偿、安置、分配全过程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公平正义,切实维护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

五、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项目,建立棚改新开工和基本建成项目库。加快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调度协调,按月报送进展,定期排序通报,开展第三方现场核实评估,力争10月底完成新开工任务的100%,11月底前完成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100%。

(二)加快棚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合做好2022年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加强对已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坚决防止项目开工后出现停工怠工情况。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棚改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按项目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依法依规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快棚改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等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快续建项目竣工交付。棚改安置房原则上开工三年内要达到竣工使用条件,坚决防止拖延工期,造成居民难以及时回迁安置。继续按合理工期三年进行安排调度,建立应竣工项目库,实行销号管理,年底前,全省2019年及以前年度棚改计划项目竣工率达98%以上。对于开工三年以上,到年底仍然不能竣工交付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

(四)提高工程建设品质。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注重提高工程建设品质,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各市县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实施重点监管,组织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切实把民生工程办实办好。

(五)开展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和省直管县进行绩效评价,各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等4项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2022年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民生工程考核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结果的依据,并作为评定2022年我省棚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的重要指标。对考核优秀的市和省直管县,一是会同省发改委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在原有基础上对激励地区增加10%额度。二是会同省财政厅在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时,在原有基础上对激励地区增加5%的额度,在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时,单独奖励100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要立足早计划、早安排、早见效,将2022年棚改计划任务分解到县(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层层明确和压实责任。抓紧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和施工方案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努力实现早开工、早见效。

(二)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等税费减免政策,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奖励政策,对任务完成快、真抓实干且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三)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按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建立分市包保和进度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对目标任务重、工作进展慢的市进行实地调研督导,对发现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查。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全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按照国家和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定,实行信息定期发布,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本地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信息。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力度,对2022年新开工的项目,要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就明确竣工时间,并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


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功能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2020﹞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64号)及省民生工程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2年,全省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411个,房屋总建筑面积2402.95万平方米,涉及住户25.44万户。

二、实施内容

改造范围: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有条件的市、县逐步实施对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

改造内容: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小区内停车、加装电梯、充电、安防、照明等设施,修缮小区建筑物公共部位,提升人居环境及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在小区内及周边健全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停车场、体育健身、文化、应急救援站、警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完善家政、助餐、便民市场、便利店等社会服务设施。

三、资金安排

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继续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引导和奖励各市县实施改造;市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统筹保障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市县政府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在不同改造内容中明确居民出资责任和出资形式,鼓励个人参与改造。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社区养老、托育、助餐、超市、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有关专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出资改造,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金融产品服务。鼓励国有实施(投资)主体将财政投入资金作为老旧小区改造资本金,依托改造区域内相关公共服务资源,搭建投融资平台,提升改造水平。

四、建设标准

以《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21年修订版)和国家有关要求为标准,着力消除老旧小区安全隐患,完善基本功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小区功能,提升居住品质。

1.尊重居民意愿,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党建引领,发挥社区主体作用,动员居民提出改造申请,参与制定方案、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后期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2.实施连片改造,补齐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十五分钟生活圈”范围,对接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梳理老旧小区及周边资源,通过拆除违建、打通围墙、畅通微循环、设施共建共享等方式,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的独栋、零星、分散楼房进行归并整合。鼓励拟改造老旧小区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捆绑打包,进行跨片区组合改造。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注重风貌的协调和人居环境的改善。支持改造后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维护改造成果。

五、项目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和建设标准,依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要加强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及验收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1.细化前期。根据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改造任务,对接规划,谋划项目,编制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概算,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论证及批复。

2.严格施工。规范组织工程招标采购,精选队伍,精心组织施工。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质量和资金跟踪审计,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3.规范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规范组织工程验收。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广大业主的积极性,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4.加强监管。工程实施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管理要求,建立整治改造项目基础数据库,及时跟新项目进度和监管记录,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跟踪监管。

5.明确时限。今年开始实施的改造项目,应在年底前完成基础类改造内容,并开工建设配套设施。

六、建后管养

改造后的小区要落实管理单位,明确管养责任,加强后续管理,巩固改造成果。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商确定小区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居民议事规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强化巡查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保证服务质量。有关执法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投诉和纠纷,共同维护好改造成果。

七、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市、省直管县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直管县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八、保障措施

各市、县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部门各负其责、街道(乡镇)实施、社区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合力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群众、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社会各界支持、居民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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