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参保后自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1951年7月1日前出生)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申请参保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龄在46--59周岁(1951年7月1日-1965年6月30日出生)的,从2011年起必须逐年缴费,到龄当年也须缴费。同时允许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2011年制度启动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到龄当月未办理好养老金领取手续,或之前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养老金将延迟发放,直至补缴保险费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发放,中间未发部分将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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