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原文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十二)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
(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有港口的城市,应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衔接和协作制度。
(十五)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
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十七)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十八)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十九)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二十)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 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建议开展的工作
1. 城市容貌应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城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参考标准:《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2. 道路及附属设施。
(1)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没有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便于通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符合标准要求。[参考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
(2)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临时道路管理规范,有效控制扬尘,不得
有生活垃圾堆积。
(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交通护栏、隔离墩经常清洗、维护,无空缺、损坏、移位、歪倒。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排水箅等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出现恶劣天气、洪涝灾害时能够确保设施齐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窨井盖完好率≥98%。
3. 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推进易涝、积水点的整治,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参考文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 照明管理要求。
(1)照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2)功能照明设施整洁、完好,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定期维护,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故障,确保正常运行,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 100%。
(3)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5.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管理要求。
(1)废物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并运转正常。按照当地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2)重点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3)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颜色设置规范。[参考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
6. 市容环境有序管理要求。
(1)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帐篷、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符合标准规定。[参考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2)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经营。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营设施摆放整齐,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
(3)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盲道,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等得到及时清理。
(4)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乱搭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建筑物屋顶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规范设置。
7. 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范围、等级划分、质量评价等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清扫保洁作业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清扫保洁等级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清扫保洁作业内容及频次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一致。[参考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 126—2022)]
(3)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 16 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
(4)加强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并根据气候条件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每日进行道路洒水作业,缺水城市的路面洗扫、清洗和洒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 水域保洁作业要求。
(1)水域保洁作业等级划分符合要求。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参考标准:《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 174—2013)]
(2)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筒,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堤岸立面无吊挂杂物。
(3)水域保洁作业船只和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容貌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
9. 建筑工地管理要求。
(1)建筑工地管理(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符合相关要求,建立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卫生整洁。[参考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
(2)工地有围墙、围栏遮挡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牢固、稳定。围墙外侧环境保持整洁,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3)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处、机动车清洗场站地面平整,无坑洼,周边干净,无污水、泥浆排入城市道路,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现象。
(4)主要道路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设置文明施工标语或宣传画,倡导文明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施工单位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保证场界处噪声排放符合标准要求。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6)生活区、办公区卫生防疫及临时设施管理符合要求。[参考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
(7)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参考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8)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集装箱、车辆底盘、车轮、船舶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采用机械密闭装置。
10.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基础上,整合或共享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数据资源,拓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综合评价和公众服务等功能,实现与上一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水平,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90%。[参考标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CJJ/T 312—202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J/T 545—2021)]
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容貌等方面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物
本身和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参考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12. 建筑玻璃幕墙满足采光、隔热和保温要求,不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反射
光的影响。玻璃幕墙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0 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 20m 以下及一般路段 10m 以下的玻璃幕墙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玻璃。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16 的玻璃。[参考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
13. 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 平方米。[参考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
14. 绿化定期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等。[参考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
15.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低于边缘石 10cm 以上,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16. 绿化带无停车现象。行道树整齐美观,不妨碍车、人通行,不碰架空线。无违章侵占绿地现象,无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等现象。
17. 垃圾转运站设置和管理符合有关要求,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外部交通组织,满足分类转运要求。[参考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2016)]
18. 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要求。
(1)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并实施,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 100%。回收站面积在 30 ㎡以
上,有稳固的场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统筹推进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鼓励发展“互联网+废旧物资回收”、家电家具租赁等新模式。[参考文件及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37515—2019)]
19.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符合相关标准,及时清运,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全面推广分类收集。[参照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
(2)生活垃圾运输符合相关标准,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20. 环卫设施的臭气控制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参考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CJJ 274—2018)]
21. 粪便收集运输要求。
(1)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严禁粪便、粪污水直排,化粪池、贮粪池、粪箱等设置规范,运行安全。
(2)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孽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 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 粪迹、垃圾和污水。
(3)粪便运输应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
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22. 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
23. 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1)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2)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合理布局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
(3)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船舶)。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
(4)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72. 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1)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3)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4)鼓励引导住宿、餐饮等服务型行业,优先采用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等。
(5)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6)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相关要求,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清运,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和塑料垃圾专项整治,减少塑料垃圾填埋量和环境泄漏量。
24. 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
(1)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做到各项管理台账、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处理厂运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参考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0—2009)、《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8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201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2019)、《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2014)、《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CJJ/T 172—2011)、《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
(3)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餐饮业和单位要加强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清运和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渗沥液、臭气等处理设施,污染防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参考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25. 船舶污染物管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排放符合要求,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协作。[参考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26. 公厕规划设计做到规划合理、设计科学,公厕数量、间距、类别、功能、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参考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2005)、《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 17217—201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
27. 公厕服务质量要求。
(1)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公厕日常保洁责任制度。
(2)公厕的采光、通风、供排水、标志符合要求,日常管理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公厕附近设置标有公厕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厕标志符合规定。[参考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
28. 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要求。
(1)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基本消除城市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或持续提升(适用于地级及以上城市)。
(2)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维护、安全、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95%(适用于县),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参考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29. 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因地制宜推动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参考文件及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08)、《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
30. 功能分区要求。
(1)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分区标志清晰,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统一规范,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2)批发市场严格划分交易区、仓储区和综合服务区,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场内地面硬化、干净整洁,交易厅棚标识醒目,禁止出现住宿、交易和仓储不分现象。
(3)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
31. 硬件设施要求。
(1)市场内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无占道经营、乱堆放杂物等现象。
(2)直接入口的食品、半成品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鲜活水产品交易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桶等设施。
(3)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设置符合要求,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32. 食品安全要求。
(1)严格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入场经营者建档、市场巡查、信息公布等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严禁票证不全、来源不明的食品入市,过期、变质食品及时清理。
(3)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结合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不同品类的食品特点,建立完善溯源工作体系。
(4)通过督促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向销售方供证供票,做到食品经营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33. 环境卫生要求。
(1)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
(2)室内道路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
(3)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内外整洁,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4)严格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在交易区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增加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处理设备。
84. 市场消杀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
(2)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35. 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1)依法规范专门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设置及管理,积极推行“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鼓励科学布局屠宰、销售网点,不断扩大冷链仓储物流能力,健全家禽产品冰鲜流通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
(2)市场内的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功能分区合理,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
(3)排风、照明、供排水、消毒和宰杀加工等设施设备齐全,墙面铺设瓷砖,废弃物盛放桶加盖密闭。
(4)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5)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36. 临时便民市场设置规范合理,管理制度齐全,定时定点定品种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加强流动商贩管理,食品摊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37. 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销售者,禁止委托生产、购买和在市场内使用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参考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38. 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符合相关规定,从事饲养符合国家要求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39.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无养殖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养殖的禁食野生动物现象,规范管理允许养殖禁食的野生动物。[参考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40.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符合相关要求,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参考标准:《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GB/T 39915—2021)]
41. 倡导科学文明饲养宠物的理念,避免盲从猎奇求异心理,在不妨碍他人前提下合理饲养。携带犬只出户规范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饲养其他类型宠物符合地方相关要求,流浪犬、猫得到妥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42. 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参考标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
43. 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及市场销售者禁止非法买卖和宰杀或代他人宰杀野生动物。城区内无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无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广告或者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无非法交易、宰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
44. 结合地方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45. 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46. 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员、指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分类收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标志统一、规范、清晰,干净整洁,便于居民投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
47. 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摆、乱停乱放,无乱扔垃圾、乱倒污水。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48. 公共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各类架设管线符合有关规定,不乱拉乱设。[参考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GB50180—2018)]
49.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规范,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及时清除。
50. 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规范设置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参考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51.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相对固定,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并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住宅小区和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有给水排水设施,冲洗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及时清运。
52. 公厕设置符合规划,数量满足要求,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全面使用卫生厕所。
53. 配齐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道路做到每天清扫,专人保洁。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质量和路面废弃控制指标要求分别不低于三级道路标准。[参考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 126—2022)]
54. 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停车规范有序,基本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主要道路配备路灯等照明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55. 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清晰、分工明确、保障有力。以铁路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定期开展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垃圾渣土等违法行为,确保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无安全隐患。
56. 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控,防尘网、塑料薄膜、彩钢瓦、简易房等轻硬质建(构)筑物安装牢固,无违法、废弃、破损严重的经营、办公、居住等轻硬质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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