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主要分为两类群体,一是户籍为西津、南山、河沥溪街道下辖社区的家庭户居民,按家庭情况分为低保、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二是我市乡镇、城中村、城区集体户和外地户籍的新市民家庭。两类群体的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方式大致相同,具体差别在:1、新市民家庭需满足在我市主城区稳定就业的条件(以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准);2、城区居民在户籍地社区申请,新市民在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
一、基本条件
1、公租房申请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2、申请家庭不得拥有汽车(家庭拥有一辆小型面包车或小型货车并以此谋生,可不做处理);3、我市核心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7平方米,同时自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无房屋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记录。此项两年内无房屋转让等情况的基本条件为2023年新增,限制故意转让房产后随即申请公租房,但房屋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拍卖的可不做处理。
二、分类条件
1、人均月收入。一人家庭不超过2700元,其中低收入家庭不超过2100元;二人及以上家庭不超过2300元,其中低收入家庭不超过1800元。
2、拥有非住宅价值和经营实体。低保家庭不得拥有,低收入家庭不超过15万元和20万元;中低收入不超过20万元和30万元。
3、外地住房。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不得拥有,中低收入和新市民家庭不得拥有两套及以上。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在外地拥有一套住宅,变更家庭为中低收入家庭。
三、特殊情况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超过公租房标准,依据户籍仍按照中低收入或新市民家庭予以保障。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户籍非城区居民,可不满足稳定就业条件,在被征迁房屋所在地社区申请。3、新市民家庭已分配入住公租房,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在核查就业和社保缴纳情况。4、优待抚恤金(补助)、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国家规定的奖励性补助等,在收入申报和核查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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