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二十九)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三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 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三十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 年辖 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十二)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建议开展的工作
124.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档案资料齐全。[参考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5.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126.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社会公示工作。[参考文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根据经营特点制定落实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环境清扫保洁、卫 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 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3)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4)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 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病后方可 重新上岗。
128.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1)卫生相关产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
(2)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记录齐全。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满足经营需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用具。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 卫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
(4)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的配备与管理使用能够满足工作需求,避免交 叉污染。
(5)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 保洁,不得有积尘。
(7)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管理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和要求。
(8)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发间、洗衣房等功 能房间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
129.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 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 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 2 年复训一29 次。
(3)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130.小浴室基本要求。
(1)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沐浴区、更衣室、清洗消毒间、暖通空调、给排水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 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 沐浴场所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4)池浴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 每日补充足量新水。
131.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美容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符合公共场 所设计卫生规范要求。
(2)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3)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
132.小歌舞厅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及管理相关要求。
133.小旅店基本要求。
(1)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 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
(2)客房卫生间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使用专用清扫 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
(3)客房无卫生间的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
(4)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
134.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参考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2011)、《中小学校采暖教室微小气候卫生要求》(GB/T 17225—2017)、《中小学 校教室换气卫生要求》(GB/T 17226—2017)、《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 (GB/T 3976—2014)、《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GB 28231—2011)、《中小学校 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含强制性条文)、《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托 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135.学校按照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1)城市普通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 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 学校卫生工作。
(3)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校比例达到 70%以上。[参考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136.建立区域性中小学生心理辅导中心,每所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1 名专 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学校社会工作者,县级教研机构要配备心理教研员。[参 考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137.学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包括: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参考标准:《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
138.保障体育与健康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基本保障小学1-2 年级每周 4 节体育课,小学 3 年级以上至初中每周 3 节体育课,高中每周 2 节 体育课的基础上,鼓励中小学各学段根据学校实际适当增加每周体育课时,义 务教育阶段可每天 1 节体育课,高中阶段可每周 3 节体育课以上。中小学校每 学期应在体育与健康课程总课时中安排 4 个健康教育课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 课程开课率达到 100%。[参考文件:《〈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 行)》]。
139.中小学校组织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 次眼保健操,学校眼保健操 普及率达到 100%。
140.辖区内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和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总体近视率力争在上一年基础上降低0.5 个百分点以上。[参考文件:《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 近视实施方案》]。
141.根据各地儿童青少年超重肥胖率现状,全国各省(区、市)划分为高、中、低三个流行水平地区。以2002—2017 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为基线, 2020—2030 年,高流行地区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 下降 80%,中流行地区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 70%,低流行地区儿童青少年超重率和肥胖率年均增幅在基线基础上下降 60%。 如所在省份制定并发布相关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其中设立的规划目标高于上述 目标值,则满足省级规划目标值。三个流行水平区分别为: (1)高流行水平地区:陕西、北京、吉林、天津、山西、上海、内蒙古、 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北。 (2)中流行水平地区:湖南、甘肃、浙江、福建、新疆、湖北、安徽、宁 夏、河南、江西、重庆。 (3)低流行水平地区:广西、海南、云南、青海、广东、西藏、贵州、四 川。[参考文件:《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
142.近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143.职业病目录指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
144.辖区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对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申报率>90%。[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45.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 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 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 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参考标准:《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146.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发生急性职业病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职业 性炭疽5人以上的事件。
147.候车(机、船)室、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商场、超市的基本卫生、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符合要求,公共用品定期更换,保持整洁。[参考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
148.候车(机、船)室、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商场、超市每年开展不少于1 次卫生学检测,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参考 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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