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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新规

发布时间:2024-03-13 09:58 信息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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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城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等工作的通知》(宣人社秘〔2024〕36号),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做了调整。

一、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确有困难如何界定

登记失业时间为连续登记失业时间,就业确有困难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登记失业期间按照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并按要求对接受服务情况进行登记,就业仍有困难的人员;登记失业期间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仍然难以实现就业,需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哪些情形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担任法人、高管或股东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海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户籍迁出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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