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明细 |
||||
要求 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新市民家庭 |
基本条件 |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及以上车辆。4、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⑴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7M;⑵自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无房屋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记录。5、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6、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超过我市公租房标准的经营实体或车辆转让、变更、注销记录。 |
|||
户籍要求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非城区居民 |
单身人士月收入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21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18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拥有非住宅价值 |
不超过15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
经营实体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
就业情况 |
/ |
/ |
/ |
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社保情况 |
/ |
/ |
/ |
申请当月前由城区用工单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外地住房 |
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住房 |
/ |
||
其他情况 |
不得已承租我市开发区、企业公租房 |
|||
特殊情况 |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困难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新市民家庭已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5、申请家庭存款、流水等资金上限参照经营实体标准。 |
|||
注:1、城区居民是指我市河沥溪、西津、南山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家庭户居民;2、新市民家庭是指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和外地来宁工作(含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家政从业人员等)。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