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9日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 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 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 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五条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 合。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 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 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 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 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 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 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 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 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 (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 、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八条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 (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资金按照各省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 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程度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20% 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 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省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年度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年度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 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
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省的住房保障资金=〔(该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各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省租赁补贴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省租赁补贴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住房保障资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 租赁补贴户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 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 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 应权重,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 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城 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省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省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省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 (各省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省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省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 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住 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 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年度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 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 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省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省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省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该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2(各省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计划数提供。
第十二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省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该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2(各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相应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申报计划数提供。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依据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省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绩效调节系数、计划任务量调节系数由财政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经财政部各地 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各地各项任务申报计划数 等综合设置。计算绩效调节系数时,各项工作绩效结果权重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老旧小区改造2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0%。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停止后,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别为60%和30%。对
于没有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省,城中村改造的绩效结果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得分80分以上的省参与奖励资金分配,低于80分的省不参与分配。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细化评价标准,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 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 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城 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财政部会同住房城 乡建设部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国务院督查
激励要求相关资金从20%奖励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 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 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市 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 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 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 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 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 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地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
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 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 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 设置,市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 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和自评表,并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 工作做好统筹衔接。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 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 日前 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 地监管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省,该省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 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 抽查各项数据所占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被抽查地区分配资金的20%。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 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
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同时废止。
附:1.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4.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1:
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填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地区评价得分 |
监管 局评 分 |
|||
一级 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
资金 管理 |
21 |
资金筹集 |
5 |
地方财政通过现有资金筹措渠道安排用于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支出(1分),安排资金用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租赁住房保障支出(2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了财政承受能力评估(2分)。 |
||
资金分配 |
4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2分) |
||||
预算执行 |
12 |
结合项目进度建立了规范的预算执行机制(1分);预算执行(8分),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90%的 每低10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10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扣分),低于70%的,在指标得分6分的基础上,每低10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8分;没有违规拨付资金情况(3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资金截留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
项目管理 |
14 |
项目库储备 |
5 |
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储备库(2分),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2分),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量化排序,明确纳入计划的优先顺序(1分)。 |
||
项目执行监控 |
5 |
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及时调整(4分);完工项目及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1 分)。 |
||||
绩效管理 |
4 |
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3分),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建立绩效监控机制 (1分)。 |
||||
产出效益 |
65 |
住房保障计划完成率 |
10 |
当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实际筹集(开工)以及租赁补贴发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得10分;未达到年度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 |
10 |
未来五年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超大特大城市达到30%及以上得 10分,20%-30%(不含)得6分,10%-20%(不含)得2分,低于10%(不含)不得分;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上的大城市达到20%及以上得10分,10%—20%(不含)得6分,5%—10%(不含)得2分,低于5%(不含)不得分;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达 到10%及以上得10分,6%—10%(不含)得6分,2%-6%(不含)得2分,低于2%(不含)不得分。其他城市具体发展目标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
||||
配售型保障性 住房配套政策 和工作机制 |
6 |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建立跨部门、多层级工作机制(0.5分),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操作办法(0.5分),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展需求摸底(0.5分),建立轮候机制(0.5分),对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保障用地供给(1分),制定资金筹措(平衡)方案(1分);省级人民政府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2分); 否则不得分。 |
||||
资金使用效果 |
7 |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5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骗)取资金、 扩大支出范围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5分(存在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的,一次性扣除5分)。 无超过一年闲置资金沉淀,对项目无法实施超过一年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按规定处理的(2分),未按规定处理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
5 |
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信息系统管理(1分);建立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资金等方面管理制度(2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成立专门项目公司、资金实行严格封闭管理的 (2分);否则不得分。 |
||||
工程质量 |
8 |
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4分);通过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工作部署、打造示范项目等措施,将配 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建成好房子的(4分)。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8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
进度管理 |
5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的(5分),审计、督查检查等 工作中发现项目逾期未建成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5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 |
4 |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提前征求保障对象购买意向、锁定购买群体的(2分);竣工验收一年内,销售套数占项目总套数90%以上的得2分,90%—80%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
||||
经验推广 |
2 |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表扬的得2分;在全国工作会议上交流典型经验的,交流一次得1分,最多得2分;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推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务院相关部门推广或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条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
||||
住房保障满意度 |
8 |
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2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满意度指标 达到90%以上(6分),低于9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对于群众信访问题没有及时 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
合计 |
100 |
备注:1.相关指标未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该指标不得分。
2.未申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相关指标不得分。
3.有关指标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分别评价,未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按比例扣减指标得分。
附2:
填报单位:
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地区评价得分 |
监管局评分 |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
资金管理 |
21 |
资金筹集 |
5 |
地方财政利用现有渠道做好经费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支出的(3分),属于政府投资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财政承受能力评估(2分) |
||
资金分配 |
4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2分)。 |
||||
预算执行 |
12 |
结合项目进度建立了规范的预算执行机制(1分);预算执行(8分),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90%的,每低10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10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扣分),低于 70%的,在指标得分6分的基础上,每低10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8分;没有违规拨付 资金情况(3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资金截留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
项目管理 |
24 |
项目库储备 |
15 |
城市人民政府开展城中村改造摸底调查,摸清城中村总量、分布、规模等情况,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3分);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同步 录入改造方案(3分),明确征收补偿方案(3分),制定改造资金平衡方案(3分);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量化排序,明确纳入计划的优先顺序(3分). |
||
项目执行监控 |
5 |
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4分);完工项 目及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1分). |
||||
绩效管理 |
4 |
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 (3分),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建立绩效监控机制(1分), |
||||
产出效益 |
55 |
年度计划完成率 |
15 |
拆除新建项目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数量以及整治提升项目启动改造户数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改造户数,且安置住房实际开工数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得15分。未达到年度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5分, |
||
资金使用效果 |
7 |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5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资金截留、挤占挪用 、虚报冒领套(骗)取资金、扩大支出范围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5分;对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一次性扣除5分。无超过一年闲置资金沉淀,对项目无法实施超过一年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按规定处理的(2分),未按规 定处理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
||||
落实城中村改 造支持政策和 工作机制 |
10 |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建立跨部门、多层级工作机制(1分),出台落实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或具体操作办法(1分),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1分);项目启动前充分 征求村民意愿,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未发生重大舆情(1分);严格按照规定用 途使用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2分);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2分),省级人民政府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2分). |
||||
工程质量 |
8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8分)。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 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5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
进度管理 |
5 |
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的(5分);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 现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项目逾期未建成、群众未按时回迁安置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5分;相关问题引发奥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
经验推广 |
2 |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表扬的得2分;在全国工作会议上交流典型经验的,交流一次得1分,最多得2分;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推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务院相关部门推广或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条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
||||
城中村改造居民满意度 |
8 |
是否开展满意度测评(2分);满意度指标达到90%以上(6分),低于90%的,每低一 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对于群众信访问题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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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备注:1.相关指标未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该指标不得分。
附3: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填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地区评价得分 |
监管局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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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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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管理 |
26 |
资金筹集 |
10 |
由市场化运作的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实施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30%以上的(1分)。实际到位资金中,企业 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社会力量及居民出资占比在20%及以上的(4分),中央补助资金占比40%及以下的(1分)。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2分)。进行老旧小区改造财政承受能力评估(1分) 居民参与出资改造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达到60%以上的(1分)。未达到目标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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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配 |
4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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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 |
12 |
结合项目进度建立了规范的预算执行机制(1分);预算执行(8分),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100%的,每低10个百分点 扣1分(不足10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扣分,下同),低于80%的,在指标得分6分的基础上,每低10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8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资金截留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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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14 |
项目储备库 |
3 |
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库(1分),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实现同步录入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居民改造意愿、改造方案、工程进度、改造前后效果的数据、图片信息(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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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监控 |
5 |
建立了项目建设监督机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4分);完工项目及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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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机制 |
2 |
市(县)均建立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1分);省级、市(县)年度 改造计划均与水电气热信等相关专营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有效衔接,对需改造水电气热信等设施的小区,开工改造前均就水电气热信等设施形成统筹施工方案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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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 |
4 |
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3分),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建立绩效监控机制(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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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效益 |
60 |
改造计 划完成 率 |
10 |
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10分),以小区数计,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1分)、以户数 计,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4分)、以建筑面积数计,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 (4分)、以楼栋数计,项目实际开工量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1分)、未达到计划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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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参与 |
5 |
成立党组织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上的(1分)。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 上的(1分)。改造方案(含改造后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居民缴纳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用等)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 (线上)表决同意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100%的(2分);60%以上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引导居民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对改造中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提高居民协商议事效率的(1分),未达到目标的,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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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效果 |
7 |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的(5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骗)取资金、扩大支出范围等 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5分。存在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违规违纪项目的,一次性扣除5分;无超过一年闲置资金沉淀,对项目无法实施超过一年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按规定处理的(2分),未按规定处理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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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内容 |
8 |
对于在老旧管线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建筑物本体公共部位维修、北方采暖区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适儿化改造等方面存在短板的小区,将相关设施短板均纳入改造方案的小区占比85%以上的(5分,其中北方采暖区对建筑节能改造按1分单独核分,其他内容占4分);对于存在停车、加装电梯、体育健身、充电 安防、照明、智能信包箱及快件箱等完善类设施短板的小区,均有相关内容纳入改造方案的小区占比85%以上的(1分);对存在养老、托育、助餐等提升类设施短板的小区,有相关设施短板纳入改造方案,拟在片区层面统筹实施的小区占比60%以上的(1分);与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连片实施改造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50%以上的(1 分);未达到目标的,根据未完成任务小区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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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管理 |
10 |
老旧小区改造在合理工期内竣工的(10分),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项目逾期未建成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10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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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 |
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并强化运用,压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6分)。经群众信访投诉、审计发现、媒体曝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每发现1个项目存在问题扣0.5分,最多扣4分。存在性质恶劣、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扣除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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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管理机制 |
4 |
将改造后水电气热信等专营设施设备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维护管理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上的(2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 例60%以上的(2分)。未达到日标的,根据未完成任务小区情况,按比例扣减相应得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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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配 套政策 制度 |
2 |
省级、市(县)均出台精简改造项目审批、整合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资源、改造中既有土地集约混合利用和存量房屋设施兼容转换等方面配套政策,省级因地制宜完善适应改造需要标准体系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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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改 造小区 居民满 意度 |
8 |
是否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满意度测评(2分);满意度指标平均达到90%以上的(6分),低于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对于群众信访没有及时处置的,每1次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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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备注:1.相关指标未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该指标不得分。
2.绩效指标纳入《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调查制度》的,地区评价得分应根据统计调查数据直接计算得分。
附4:
填报单位: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地区评价得分 |
监管局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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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
资金管理 |
21 |
资金筹集 |
5 |
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3分),属于政府投资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了财政承受能力评估(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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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配 |
4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2分);资金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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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 |
12 |
结合项目进度建立了规范的预算执行机制(1分);预算执行(8分),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 90%的,每低10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10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扣分),低于70%的,在指标得分6分的基础上,每低10个百分点扣3分,最多扣8分;没有违规拨付资金情况(3分),通过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存在资金截留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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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24 |
项目库储备 |
15 |
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开展摸底调查(3分);及时将发现的城市危旧房录入信息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工作(3分);对疑似危险住房按程序开展危房鉴定(认定) (3分);建立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量化排序,明确纳入计划的优先顺序(3分);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危旧房,在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中完成标识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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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监控 |
5 |
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4分);完工项目及时按规定组 织竣工验收(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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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 |
4 |
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的(3分),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建立绩效监控机制(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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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效益 |
55 |
年度计划 完成率 |
10 |
城市危旧房实际开工改造套数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的,得10分;未达到年度计划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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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目标 |
10 |
结合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城市危旧房改造五年规划,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2024年度开 工改造套数占摸底调查总量比例达到15%及以上得10分,5%—15%(不含)得5分,低于5%(不含)不得分,至2025年两年累计开工改造套数占比达到40%及以上得10分,30%—40%得5分 (不含),低于30%(不含)不得分。至2026年三年累计开工改造套数占比达到60%及以上得 10分,50%—60%(不含)得5分,低于50%(不含)不得分。至2027年四年累计开工改造套数占比达到80%及以上得10分,70%—80%(不含)得5分,低于70%(不含)不得分。至2028年 五年累计开工改造套数占比达到90%及以上得10分,80%—90%(不含)得5分,低于80%(不含)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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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管理 |
7 |
没有违规违纪情况(5分),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存在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套(骗)取资金、扩大支出范围等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1分,最多扣5分;对性质恶劣、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项目一次性扣除5分。无超过一年闲置资金沉淀,对项目无法实施超过一年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按规定处理的(2分),未按规定处理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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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作机制 |
5 |
制定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1分);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与产权 单位、产权人资金共担机制(1分);城市危旧房改造完成的,及时在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中上传完成改造的照片等佐证资料(1分);否则不得分。对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城市危旧房,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使用(2分),否则一次性扣除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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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8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8分)。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最多扣8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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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管理 |
5 |
城市危旧房改造及以前年度开工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在合理工期内竣工的得5分;审计 、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项目逾期未建成、群众未按时回迁安置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 1分,最多扣5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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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推广 |
2 |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表扬的得2分;在全国工作会议上交流典型经验的,交流一次得1分,最多得2分;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推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做法被国务院相关部门推广或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条得0.5分。本项最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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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旧房改造居民满意度 |
8 |
是否开展满意度测评(2分);满意度指标达到90%以上(6分),低于90%的,每低一个百分 点扣1分,最多扣4分;对于群众信访问题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每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相关问题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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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备注:1.未申报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的,相关指标不得分。
2.相关指标未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该指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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