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民生领域服务> 教育服务专题> 常见问题

安徽省2024年普通高考温馨提示(一)——诚信考试要牢记

发布时间:2024-06-05 09:16 信息来源:宁国市教体局 浏览:
字体大小: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最基本的道德素养。高考临近,在奔赴考场的同时,希望广大考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自觉遵守考点、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共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一、哪些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行为?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特别提醒: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1—3年。

三、哪些行为属于给予停考处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四、哪些行为属于给予终止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处理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哪些行为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起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