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0007167P/201906-00001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03 15:0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主动回应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审批部门名称:宁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准入部综合窗口
二、办件类别: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宁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准入部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窗口人员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六、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宁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准入部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4035956
投诉电话:中心督查科:4038762
市 效 能 办:4110110
网 址: 宁国市人民政府网“政务服务”专栏 www.27516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