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402-00061 | 组配分类 | 监督途径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26 15:3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住建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住建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住建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 内容概述 | 1、监督科室电话:0563-4037082;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办理机构:宁国市司法局(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1、监督科室电话:0563-4037082;
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办理机构:宁国市司法局(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