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302-00272 | 组配分类 | 执法程序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7 11:2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有关,卫健,宣城市,文书,为准,记载,执法,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决定书,行政诉讼法,卫生健康,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十六条,十日,公示,内向,执法程序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卫健委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和救济方式 | 内容概述 | 卫健委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和救济方式 |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