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36D/202403-00011 | 组配分类 | 执法程序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05 16:4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审计,应当,单位,报告,机关,听证,有关,意见,提出,决定,处罚,书面,盖章,取得,对象,或者,规定,送达,要求,进行,执法程序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审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审计局行政执法程序 | 内容概述 | (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六)审计处罚金额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厅应当组织听证;
(七)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