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009-00087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0-09-08 13:43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内容概述

市场监管局2020年8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河沥溪街道坞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00000000000000000x (宁)市监罚字〔2020〕4-8号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国药监法〔2020〕3号文件《国家药监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发现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依法直接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 2020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宁国论坛举报对位于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坞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对面中津花园门面房的河沥溪街道坞村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4987肤疾洗剂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卫生室发现一瓶论坛举报人退回的一瓶有效期至2019年9月的肤疾洗剂,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20年5月2日所开的处方笺进行提取,当事人将有效期至2019年9月的肤疾洗剂在2020年5月2日销售于一名叫李汉汝(年龄2岁性别男住在凤行)的小孩(该小孩由其长辈带去看病),处方笺上显示诊断结果为:过敏性皮炎(投诉人发现后并未使用)。当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舒文蔚、黄屹两位同志负责此案的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此案经调查取证,现已办结。
当事人销售的肤疾洗剂是从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次购进10瓶,进货价格20元/盒,销售价格为39元/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肤疾洗剂1瓶,违法所得为19元。当事人提供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质量保证协议书复印件。但该批次的肤疾洗剂购进验收记录,因利奇马台风导致卫生室淹没丢失,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票据。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肤疾洗剂)。2020年5月6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肤疾洗剂进行扣押并拍照取证,当事人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予以承认,并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罚款 1、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肤疾洗剂和违法所得19元。
2、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合计一万零十九元元整(¥:10019.00)上缴国库。
1.000000 0.001900 2020/8/3 2020/8/18 2021/7/2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0/8/6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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