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408-00110 | 组配分类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8-19 09:5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收养、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信息来源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入户登记 | 内容概述 | 1、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2、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提出申报出生登记。 |
1、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2、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提出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到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办理。
4、所需材料: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无办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