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74T/202408-00110 组配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布机构 万家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8-19 09:5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收养、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信息来源 万家乡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入户登记 内容概述 1、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2、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提出申报出生登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入户登记


1、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2、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提出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到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申报办理。

4、所需材料: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无办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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