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74T/202408-00014 组配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万家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8-07 09:5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万家乡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其他
信息名称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1.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2.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1.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

2.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三、《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3.受理机构: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申请条件: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5.申请材料目录:

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五、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六、营业执照

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6.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到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成材料受理工作;
审查: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出具批复。

7.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8.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9.结果送达: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10.监督投诉渠道等:0563-401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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