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403-00068 | 组配分类 | 救助审定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3-04 14:2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救助审定 |
信息来源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办事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设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二、申请条件申请和领取灾害救助款物的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无自救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受灾群众。 |
一、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和领取灾害救助款物的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无自救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受灾群众。
三、办理材料
本人提交受灾情况申请书、个人“一卡(折)通”帐户、身份证号码
四、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五、办理时间
中央及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受灾群众本人提出需救助申请,所在村召开会议进行评议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实际救助款物数量。县级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以户为单位建档,并编制《灾民救助名册》。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其它救灾资金原则上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一卡(折)通”社会化发放。救助对象领取救灾物资时需在《灾民救助名册》上签字按印,存档备查。
联系电话:056340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