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6XQ/202407-00055 | 组配分类 | 失业登记 |
发布机构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7-01 13:1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
信息来源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失业登记办理指南 | 内容概述 | 1.对象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1.对象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接受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5)免费享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档案保管服务;
(6)享受失业登记服务。
登记失业人员需履行的义务:
(1)应当每月主动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关于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后,应在15日内告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
3.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4.申请材料:(一)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应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进行失业登记。
(1)业务受理后,人社所工作人员指导劳动者登录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办。
(2)人社所负责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校验初审。
(3)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审批后,失业登记业务结束。
劳动者在失业登记申办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填写表格由各人社所负责建档保管。
6.办理时限: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7.办理地点(方式):港口镇人社科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或者电话告知
9.咨询电话:0563-480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