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436/202407-00119 | 组配分类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
发布机构 | 胡乐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7-08 10:2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户籍管理】收养登记入户(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 |
信息来源 | 胡乐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户籍管理】收养登记入户(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 | 内容概述 | 1、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2、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中心)提出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