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6XQ/202407-0004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7-01 12:4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港口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港口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二、办理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1.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1140元/月∙人;
2.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827元/月∙人,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787元/月∙人。
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715元/月∙人、半护理429元/月∙人、全自理57.2元/月∙人;
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500.5元/月∙人、半护理286元/月∙人、全自理42.9元/月∙人。
本标准从2023年7月开始执行。
四、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六、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00。
七、办理地点:各村(社区)及港口镇政府大楼二楼。
八、咨询电话:0563-48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