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6XQ/202012-00110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发布机构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12-08 16: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港口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信息来源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港口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内容概述 | 港口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位置:港口镇凉亭村、太平村、五磁村、山门村
面积:农用地9.827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1753公顷,未利用地0.0019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宁政[2015]48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标准:港口镇山门村、五磁村II(农用地41860元/亩建设用地20930元/亩 未利用地20930元/亩)
港口镇凉亭村、太平村III(农用地38720元/亩建设用地19360元/亩)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一、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二、被征收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宁政规[2016]9号及宁政办[2016]42号文件要求办理。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凡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其他形式均不予以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间或放弃听证。
十一
1.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机关:宁国市人民政府时间:2020年4月1号
文号:宁征启公告[2020]15号
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救济途径